【其他职权】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2:5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5 |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十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划地名股 | 5日 | 2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
报送 | 3.报送责任: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待区政府审批后,将批复送达申请人。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对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02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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