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变更
发布时间:2015/12/28 13:10:4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⑵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3号修改)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5年第24号修订)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7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3号修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5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 人力资源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803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03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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