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5/12/28 13:12:1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3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14〕1号)附件1第95项“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处理决定:下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5日 | 3日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审核材料;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初审意见。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已注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03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033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