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5/12/28 13:12:1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3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14〕1号)附件1第95项“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处理决定:下放”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5日 3日

审查 2.审查责任:依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审核材料;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初审意见。 5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已注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服务电话:0391-2958035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033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