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13:12:3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4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工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14〕1号)附件1第96项“项目名称: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处理决定:下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5日 | 7日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审核材料;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已注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03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03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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