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发布时间:2015/12/28 13:18:2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60日 | 即办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审核材料;根据需要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申领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实施 | 4.实施责任:每月月初将拨付计划申请表报送市社保基金科审核后,拔付至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自核定之日起计算,下月起发放。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银行受理回执核对失业金发放情况;加强在领失业金人员的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03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03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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