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职工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15/12/28 13:20:2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职工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劳动与社会保险股 | 15日 | 40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6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召开工伤认定联席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受伤职工(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告知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向法制办、法院申请复议、诉讼的途经和时限;信息公开。 | 2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工伤认定职工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3楼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03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03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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