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6 18:53:3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各业务股、基建审计中心、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10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被审计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4楼审计局 | 服务电话:0391-2950367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1823689588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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