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发布时间:2015/12/26 18:54:2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各业务股、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基建审计中心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处理 3.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据,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机关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4楼区审计局 服务电话:0391-2950367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1823689588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