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发布时间:2015/12/26 18:55:2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2 |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制止 | 1.制止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各业务股、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基建审计中心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4楼区审计局 | 服务电话:0391-2950367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1823689588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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