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财政、财务收支违规行为处理
发布时间:2015/12/26 19:02:5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财政、财务收支违规行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审核 | 1.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 各业务股、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基建审计中心 | ||
决定 | 2.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
送达执行 | 3.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 10日 | 7日 | ||||
督促整改 | 4.监督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4楼区审计局 | 服务电话:0391-2950367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1823689588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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