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2015/12/28 11:35:2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9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接上级部门通知后,科学制定本市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 区农机监理站 | ||
受理审查 | 2.审核责任:受理各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正式印发。 | 7日 | |||||
表彰 |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农机监理站 | 服务电话:0391-2946554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6586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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