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8 11:38:1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林权登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林业办 5日 10日

审查 2.审查责任: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0年1号)第八条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核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登记前公告(公告期30日);对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核销、收回《林权证》;不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注销的林权证进行公告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4楼区农林水利局   服务电话:0391-2946554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665861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