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8 11:38:1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林权登记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林业办 | 5日 | 10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0年1号)第八条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核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登记前公告(公告期30日);对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核销、收回《林权证》;不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注销的林权证进行公告公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4楼区农林水利局 | 服务电话:0391-2946554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65861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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