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1:38:4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畜牧中心 5日 3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检疫;现场检测;提出审查意见。 1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对面2楼   服务电话:0391-388293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882939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