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1:39:2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3 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畜牧中心 5日 20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的执业兽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对面2楼           服务电话:0391-388293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882939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