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证及牌照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1:39:5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证及牌照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63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农机监理站 | 2日 | 2日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审查(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等)。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安全检验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操作证件。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的日常监督。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4楼区农林水利局 | 服务电话:0391-2946554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6586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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