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1:2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3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1年第26号修改)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林业办 | 5日 | 10日 | 省林业厅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两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
报送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现场查验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林业厅;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时将国家或省厅颁发的《林地使用审批同意书》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林业厅监督,及时处理省林业厅反馈信息;对区域内从事使用林地活动的公民、单位实施监督。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4楼区农林水利局 | 服务电话:0391-2946554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65861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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