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1:5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4 |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产地环境说明;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15〕1号)附件1第70项“项目名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实施单位:市农业局;处理决定:下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畜牧中心 | 5日 | 1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10日 | ||||||
报送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现场审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畜牧局;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时将省厅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区域内从事无公害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活动的公民(法人等)实施监督。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对面2楼 | 服务电话:0391-3882939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882939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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