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3:2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1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⑴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食品安全监管股 5日 1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1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31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