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5:2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2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⑵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食品安全监管股 5日 1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1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31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