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5:5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3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 ⑶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食品安全监管股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30日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食品安全监管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31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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