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工具、设备、场所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8:4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工具、设备、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决定 |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 1日 | |
执行 |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1日 | |||||
处理 |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60日 | 60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跟踪监督检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3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3680889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31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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