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查封、扣押违规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发布时间:2015/12/28 10:51:1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3 查封、扣押违规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0号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1日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日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60日 60日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跟踪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3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电话:0391-295830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31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