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查封、扣押违规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发布时间:2015/12/28 10:51:1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3 | 查封、扣押违规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0号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决定 |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 1日 | |
执行 |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1日 | |||||
处理 |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60日 | 60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跟踪监督检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3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300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31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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