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0:52:0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第六十八条:“药品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45号修正)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未完,见下页)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药品化妆品监管股   5日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督促整改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3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电话:0391-295830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31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