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发布时间:2015/12/28 10:56:0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情况
1 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1号)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员(师)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前,应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取得食品安全员(师)资格应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食品安全学习培训,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受理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食品安全监管股      
培训 2.培训责任: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其审核认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培训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员(师)资格应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食品安全学习培训,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 10天 10天  
考核 3.考核责任:坚持务实有效的原则,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开设相应的课程,选配相应的师资。食品安全员(师)初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课程及培训师资选配,应经省辖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送达 4.送达责任:经考核合格,发给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应当注明培训课程内容,每3年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换发一次。      
事后
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员(师)的监督检查。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3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 服务电话:0391-368088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31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