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10:57:2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9号)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4〕125号)“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食品安全监管股、药品化妆品监管股 | 5日 | 2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9号)和《河南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豫质监食发〔2007〕351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加盖公章;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情况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3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368603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8608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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