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食品生产许可初审
发布时间:2015/12/28 10:57:4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3 | 食品生产许可初审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食品安全监管股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9日 | ||||||
报送 | 3.报送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将核查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3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368603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8608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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