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6 22:15:4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2 |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区商务稽查大队 | 5日 | 3日 |
审查 | 2.审查责任:由区商务稽查大队现场核查,必须四证合一,经营者备案名称、备案者身份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姓名,地址,经营范围必须一致。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不予备案的,现场告知当事人原因。 | 市场秩序运行调节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申请人需带有效证件及公章(或法人手印)签字盖章,然后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送达给申请人(企业等)。 | 10日 | 5日 | ||||
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区商务稽查大队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对区域内具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经营者实施监督。 | 区商务稽查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原区检察院办公楼5楼 | 服务电话:0391-3880081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189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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