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6 22:15:4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2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区商务稽查大队 5日 3日
审查 2.审查责任:由区商务稽查大队现场核查,必须四证合一,经营者备案名称、备案者身份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姓名,地址,经营范围必须一致。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不予备案的,现场告知当事人原因。 市场秩序运行调节股  
送达 4.送达责任:申请人需带有效证件及公章(或法人手印)签字盖章,然后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送达给申请人(企业等)。 10日 5日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区商务稽查大队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对区域内具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经营者实施监督。 区商务稽查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原区检察院办公楼5楼 服务电话:0391-3880081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9189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