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6 22:16:0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对外贸易股 5日 3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进行审查或者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时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送达给申请人(企业等);信息公开。 10日 1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市商务局监督,及时处理市商务局反馈信息;对区域内从事对外贸易的公民(法人等)实施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原区检察院办公楼5楼 服务电话:0391-3880081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9189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