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5/12/26 22:16:3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15〕1号)附件1第74项:市商务局下放项目“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外商投资促进股 | 5日 | 15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进行审查或者审核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发放认定证书(对于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5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确认的企业(公民等)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原区检察院办公楼5楼 | 服务电话:0391-3880081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189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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