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6 22:18:0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区商务稽查大队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 |||||||
督促整改 |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原区检察院办公楼5楼 | 服务电话:0391-3880081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189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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