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6 22:18:0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区商务稽查大队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督促整改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持续监管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原区检察院办公楼5楼 服务电话:0391-3880081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9189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