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6 22:20:1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4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秩序运行调节股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10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原区检察院办公楼5楼 | 服务电话:0391-3880081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189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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