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6 20:20:4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3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各业务股室、区社会经济调查队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8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15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10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0日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3楼区统计局 服务电话:0391-2959203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9203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