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从业资格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6 20:22:1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6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从业资格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07年第10号)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从业资格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业务股室、区社会经济调查队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8日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30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15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10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20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3楼区统计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03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0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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