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6 20:25:4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审核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07年第10号)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办公室 | 5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区、市直单位或统计人员个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20日 | 10日 | |||||
报送 | 3.决定责任:作出签章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时将现场审查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统计局;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待省统计局认定后,及时将省统计局签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 10日 | 5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统计局监督,及时处理省统计局反馈信息;对中站区域内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持证情况实施监督。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3楼区统计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03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0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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