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6 20:26:2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各业务股室 | 5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调查方案;相关文件,包括新建或修订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征求相关专业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 | 20日 | 2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制发批准文件;不予实施、暂缓实施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监管,督促单位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必须变动的,按程序审批。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3楼区统计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03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03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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