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核准
发布时间:2015/12/28 13:06:0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核准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15日 | 10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基层卫生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再注册的,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许可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依法执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4730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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