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核准
发布时间:2015/12/28 13:06:0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核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15日 10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基层卫生股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再注册的,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许可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依法执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4730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