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发布时间:2015/12/28 13:06:3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妇幼健康服务与计划生育指导股 | 5日 | 15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的书面申请、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等);办事处级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 | 60日 | ||||||
鉴定 | 3.区级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区级组织医学鉴定。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区级审定医学鉴定意见。 | |||||||
送达 |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6.事后监管责任:对群众举报或其他途径获得的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一经查实,立即更正鉴定结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5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服务电话:0391-2946505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46001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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