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1-11 16:13:27 来源:区卫健委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及其危害,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履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对我区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中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成立应急办公室,组建5支应急专业机动队,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与管理。在区卫健委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应急专业机动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应急专业机动队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战江

副组长:白忠党  赵  勇  郭新芳  王娜娜 

成  员: 中站区疾控中心在编制职工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指挥和统筹安排,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制订应急队伍演练方案,参与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郭新芳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应急日常事务工作,具体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协调与指挥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领导小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区卫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心主任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科室随时听从中心统一指挥,无条件服从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消毒处理、健康教育等应急处理工作。

(三)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专业机动组

流调组:郭新芳(组长)  周丽丽  张  蓓   徐秋月  

信息组:郭新芳(组长) 周丽丽  王  欣   牛雪婷 

消毒组:赵  勇(组长)  原胜利  冯桂林   刘佳林

赵启帆   

检验组:侯祝彪(组长) 张亚萍  韦鑫瑒   赵  轶 

后勤保障组:郭新芳(组长)霍 瑞  贾思思  张文静  

白文彬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不明原因肺炎:发现≥1 例病例。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流脑病例、≥10 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 例死亡病例。

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 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 例死亡病例。

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病例。

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病例,或出现≥1 例死亡病例。

7、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 例流感样病例,或≥5 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病例,或者≥1 例死亡病例。

9、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 例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1、疟疾:近3年无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

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13、手足口病: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14、布病:两周内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布病病例

1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区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或死亡≥1 人;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或死亡≥1 人。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或者死亡≥1 人。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或死亡≥1 例。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

(十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一个市(州)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超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临近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超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传染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并负责疫情信息审核、质量控制、实时监控等工作,网络直报管理人员每2小时登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审核、查重、订正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确定是否有暴发苗头,以便及时调查核实疫情;卫生监测科负责开展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工作,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告与管理。

(二)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依托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做好预警工作。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中心所有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责任报告人接到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时,应详细询问、记录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病人的症状、体征,有否死亡,事件信息来源及报告人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卫健委领导报告,请示领导将启动中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办主任负责联络应急机动队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接到医疗机构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委。

4、突发公共事件网络直报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和特点做出预警和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发展趋势,其预警和反应级别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反应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中心接到报告后二十分钟应急队出发,应急队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时间、地点、人群三间分布)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向邻近县区疾控中心通报情况。

2、采样检验。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如无检测能力,应立即送上级疾控中心,查找致病原因。

3、确定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对跨县域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经市政府批准对传染病疫区实施控制。

4、保护易感人群。做好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5、消毒杀虫灭鼠。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组织和指导开展疫点随时消毒、预防性消毒、终末消毒;指导开展灭蚊、灭蝇、灭蟑螂、灭鼠工作。

6、追踪和医学观察。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强制措施。必要时建议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8、资料管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9、健康教育。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10、事件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的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向区卫健委报告情况;并积极向省、市CDC反馈情况,在省、市CDC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预防用防护设备、消毒药品等物资的供应,并按照规定向区卫健委和市CDC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同时争取市里在人员、技术、设备及物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加强全县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2、应急机动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动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从而在全区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3、应急演练: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处理的应急演练,达到锻炼队伍的目的。

(二)物资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三)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重点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应急的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时,应提供交通车辆,车辆要搞好保养,司机要随时待命。

(五)法律保障

应急机动队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宣传和健康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预案实施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区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