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中政〔2017〕7号
中站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
决 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依法调整1项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14项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
一、对依法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区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改革情况,参照《焦作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与运行监督暂行办法》,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区政府决定调整的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区政府决定保留的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中站区人民政府
2017年 8月22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调整的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区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6〕107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附件2
区政府决定保留的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1 |
区发展 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6〕1073号) |
2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
3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4 |
区环境 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5 |
区环境 保护局 |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编制 |
排污许可 |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
6 |
区环境 保护局 |
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编制 |
排污许可 |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
7 |
区环境 保护局 |
污染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年第28号)第七条 |
8 |
区环境 保护局 |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16年第38号)第十三条 |
9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10 |
区卫生 计生委 |
水源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十条 |
11 |
区卫生 计生委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十一条 |
12 |
区卫生 计生委 |
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医师、护士执业许可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经59号)第七条 |
13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排水水质分析结果报告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七条 |
14 |
区城管局 |
城区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安全检测报告 |
城区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十一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年第118号)第十八条;《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16号)第十五条 |
作者:区编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