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人民政府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7 21:25:47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拓展本区招商引资范围,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较为完善的委托招商方式,推动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根据《焦作市委

托招商暂行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托方)

签订委托招商合同,设立委托招商窗口。受托方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利用委托招商窗口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受托方将作为本

区在异地招商窗口的总代理按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对外招商的项目和在本区投资的区外项目和资金。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经营或参与经

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项目。

第四条 委托方应当和受托方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委托招商

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报酬的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第五条 受区政府委托的受托方,应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资料,经审查确认同意后,双方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有权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外宣传中站区的区位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推介招商项目。

2、受托方有权在委托授权的权限内,代表委托方与投资商进行前期洽谈,并对深入洽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受托方有权参加委托方举办的各项招商活动、新闻发布会,并对办好招商活动具有建议权。

4、受托方应积极介绍投资商来本区考察、洽谈项目。

5、受托方应向委托方定期反馈有关招商项目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6、受托方应严格遵守委托招商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七条 受托方应在委托方授权的权限内开展活动,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委托权限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对

外签署法律文书。否则,一切后果由受托方自己承担。

第八条 招商引资合同的期限由双方约定,有效期满后,受托方如需继续从事委托事项的,可提前向委托方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 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对所发生费用,由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补贴。

第十条 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

1、受托方引进投资商以资金或设备投入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

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按投入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4‰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按投

入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

2、受托方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以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按投入资金所形成固定资

产投资额6‰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按投入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奖励。

3、受托方引进对基础设施投资的,属于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中外来投资的3‰给予奖励。

4、受托方引进无偿使用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5%奖励引荐人,各级机关公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

不予奖励。对引进无偿使用设备的,由受益单位按设备实际价值的5%奖励引荐人,并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站区新园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