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市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和项目入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27 21:26:06 来源:本站原创

    为加快推进市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尽快入驻标准厂房,推动市工业集聚区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政府确定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等产业项目,符合市工业集聚区投资强度标准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以租赁或购买方式使用标准厂房。
    二、企业租用政府出资兴建的标准厂房,租金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每月10元。企业当年实现地方税收达到每平方米100元的租金减半收取;当年实现地方税收达到每平方米200元的租金全免;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可享受前五年两免三减半的租金优惠(以上优惠不重复计算)。企业租用其他投资主体兴建的标准厂房,租金收取标准由企业和标准厂房出租方协商确定,减免额度按政府出资兴建的标准厂房租金标准核算。优惠租金均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
    三、以购买方式一次性出资取得标准厂房使用权的企业,从购买之日起,前两年按所交税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部分,由受益财政等额用于扶持该企业技术改造,后三年减半享受(自建自用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标准厂房使用权的,首期付款不低于厂房总造价的20%,第二年付40%,其余款项在第三年付清,同时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按所交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用于扶持该企业技术改造。对以购买方式取得标准厂房使用权的企业,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所交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厂房总造价时,厂房无偿归企业所有,厂房购买价款由受益地方财政等额用于扶持该企业技术改造。
    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所有参与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者,均可享受省政府关于促进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土地由工业积聚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提供。投资者自建的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或转让。投资者出租标准厂房收益产生的地方税收,前两年由受益地方财政等额用于扶持投资者发展,后三年减半。
    五、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等四类企业,其自建、租赁和购买标准厂房涉及的事宜,可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办法中所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市政府以往发布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7年7月23日印发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