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4/27 11:01:50 来源:本站原创

2022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生态环境局的大力指导下,我分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目标、新要求,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不断强化法治建设活动,全面推进环境法治建设,促进环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法全面履行环保职能
  (一)深入推进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打响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做好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组织协调工作。自2020年起,每年均出台中站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及逐月量化考核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治理大气、水、土环境污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月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和重点时段、区域督导,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工作明确任务内容、时间节点,责任到人,每周调度,确保各项任务按要求圆满完成。经过不懈努力,2022年我区综合指数为4.826,五城区排名第一;PM10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五城区排名第一,低于市定目标值95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五城区排名第一,低于市定目标值5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为220天,五城区排名并列第一,超出目标值5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为8天,五城区排名第一,低于目标值4天。二是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首先,细化方案。按照上级方案,结合中站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研究制定了《中站区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中站区2022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站区应对2022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方案》等各类文件,深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臭氧协同控制,持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系列行动,收到了明显效果。其次,紧盯目标,突出重点,落实环保攻坚任务。1、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2、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低碳高效利用;3、持续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绿色交通体系;4、优化调整用地和农业投入结构,强化面源污染管控;5、推进工业企业四项工程,深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7、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三是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了符合中站区实际情况的《中站区2022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中环攻坚办〔2022〕13号)》文件。同时将文件精神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成员部门及时进行传达,有力的保障了2022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开展。并在全区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管控专项行动,对辖区涉水企业以及污水管网沿线采取日查、夜查,严防工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或非法排入雨水管网,对发现的涉水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对辖区内氟化物排放企业加强监管,采取多种措施达到市攻坚办对我区断面水质要求。四是稳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定期组织国土、规划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信息,紧盯“一住两公”用地变更情况。同时,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共享疑似地块相关信息,并定期登录进行实时更新。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对龙佰桂园、龙佰福园两个小区属于工业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璞玥府属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相关信息,已经报送市局土壤科。
  (二)加强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加强监管,打击违法排污是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2020年我局多措并举,强化企业监管,继续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一是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环境秩序稳定改善。认真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强化重点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强化热点、敏感点环境问题处理。2022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 4960人次,检查工业企业1688家次,共立案处罚6件,罚款金额20.3137万元,查封(扣押)1件。二是加强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环保监管效能。为切实建立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我局着力开展了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将企业诚信级别与企业享受种类优惠政策直接挂钩,促使辖区企事业单位主动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对前三批的信用评价单位开展动态调整审核,积极帮助企业完成正面清单和提级改造,对第四批五十一家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信用评价的企业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对企业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诚信档案,以实现对企业的实时监管。三是高质、高效查办群众环境举报投诉,确保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今年以来,共受理市12369平台共173件均已全部办结,办理“民呼必应”案件21起,结案率100%。切实解决了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了群众的健康。
  (三)严格环境准入,做好源头防控。
一是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予以否决,截至目前,共审批项目6个。二是全力做好项目跟踪服务。主动与相关企业对接,对项目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在政策范围内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全力做好环评服务,力争项目顺利通过审批,早日开工建设。
  二、服务型行政执法整体推进
坚持转作风、重创新、强措施。2022年以来,我们每月5日定期开展“企业服务日”活动,不断优化监管执法、环境基础设施,建立行业自律、政企沟通、部门协作机制。对参会企业提出的问题、需求和意见建议,逐一解答。2022年一年,已开展12期,解决问题21个。通过企业服务日活动,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和企业服务平台,真诚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助力企业绿色发展,推动我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双促进”。
  三、科学民主合法行政决策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制。我局通过法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形式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制,对重要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重大或者疑难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等均纳入了集体审议范畴,并制定了审议规则。截止目前,我局共审议行政处罚案件6起,查封扣押1起,极大地提高了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1、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行政执法。2022年,我局各行政执法基本做到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所有案件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同时将各类案件信息于政府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予以公示。
  2、规范执法文书,严格卷宗制作。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我局从拟定执法文书起,对审核、下达、送达等多项环节严格把关,按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一一落实,做到证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2022年,我局执法案件,参与市环保系统执法案件评查、省执法大练兵案件评查、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全市执法案卷大评查等多项评查活动。
  3、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推动环境违法案件的及时处理。2022年,我局进一步加大与区公安部门的沟通,及时移交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与区检察院紧密联系,在强制执行案件的督促方面、处罚案件的审查方面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交换意见,互通有无,极大的促进了环境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一方面积极运用行政复议和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一是畅通申辩、行政复议渠道。对于当事人的申辩申请、复议申请,依法审查受理,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二是严把事实、证据审查关。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对于案情复杂、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三是准确适用法律。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对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2022年,共受理行政处罚申辩2起,召开听证会4起,送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2起,均依法予以处理。
  一方面加强信访案件处理力度。2022年,我局加强信访案件督察督办,无论是市转办件还是区信访交办件,都在第一时间接收并协调办理。同时坚持深入开展环境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加强对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的监控、梳理和调解,重点解决信访积案和热点难点问题。今年以来,共接到群众来人来访1起1人次,村民反应小尚村庄稼被佰利联污水污染,已办理;董国安来信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件;共办理省信访局转发的信访件1起,张海洲举报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问题,现已办结,举报人对我们的工作比较满意;区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件2件,郜小根反映东福园小区空气污染问题、霍菊梅反映“小麦受地下水污染”,均已办结;市长热线转办佰利联附近有异味、龙蟒佰利联废水流出管道、武钢集团武钢黏土矿货运站装卸货物的噪音等问题21起,均按期完成,确保了全年无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环境问题。
  六、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积极组织局执法人员参加环保部、省市举办的执法培训及法律讲座,加强执法人员信息管理,按要求完成全局18位执法人员换证工作,并对一名转岗人员办理了执法证件。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多项法律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
  七、存在的问题
一是环保执法队伍人员不足,与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不相适应;二是各项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措施落实有待改进。
  八、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通过大练兵、大比武等多项活动,促进环保执法队伍全面素质的提升。
  2、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规可循,有令可依。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灵活、机动、高效地完成好各项环保工作任务,确保辖区环保工作顺利开展。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2023年2月15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