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5-9 20:07:56 来源:区财政局

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事项,结合《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和《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财农[2018]4号)的规定,现将制订的《中站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28

 

 

 

 

 

 

 

 

 

 

中站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8]8号)和《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财农[2018]4号)、《焦作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焦扶贫办[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财政扶贫工作实际,特明确以下办理事项。

一、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下达

(一)区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中央、省、市安排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资金规模达到中央、省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二) 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和区本级年初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

(三)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支出,严格按照《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四)年度预算经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区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区财政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到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在10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区财政,区财政应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

(六)区财政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确定数额及时下达至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扣减。

(七)脱贫攻坚期内,对扶贫项目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可收回重新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区财政收回重新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二、项目管理和项目评审

(一)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区级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未经论证、评审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二)扶贫项目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本年度扶贫项目库建设情况,批复本年度需要实施的扶贫项目。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内容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编制和复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评审价作为区扶贫、区财政部门下达扶贫资金的依据。

三、项目招投标与政府采购

(一)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8】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在规定媒体发布,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三)扶贫项目中货物或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四、项目报账与资金支付

(一)扶贫资金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财农【2018】4号)、《关于下发2018年度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区财【2018】10号)相关规定进行报账。扶贫资金报账分为分批报账和一次性报账。

分批报账时需提供的资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3)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预付款申请单;(4)财政资金评审报告;(5)招投标、中标结果网上公示截图和中标通知书;(6)采购办资金支付申请书;(7)工程预算表;(8)项目建设合同书;(9)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0)施工单位开工报告;(11)实施单位开工公示及施工前照片;(12)施工单位收款收据;(13)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应附工程监理合同书。

2、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采购办资金支付申请书;(3)阶段性工程验收单;(4)工程款税务发票(或收款收据);(5)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报账时需提供:(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采购办资金支付申请书;(3)工程款税务发票;(4)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 5)工程竣工决算表;(6)工程验收单;(7)竣工工程移交表;(8)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9)实施单位完工公示照片、完工后项目照片和设立的永久性公示牌照片;(10)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工程质量复验报告;(3)项目施工单位收款收据。

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资料:(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3)采购办资金支付申请书;(4)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税务发票;(5)中标通知书;(6)项目建设合同书:(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施工单位开工报告;(9)工程预算表;(10)工程竣工决算表;(11) 项目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12) 工程验收单;(13)竣工工程移交表;(14)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15)工程开工、竣工公示照片、开关前后项目照片和设立的永久性公示牌照片;(16)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其他类扶贫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资料:

1、扶贫资金投向企业的产业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的资料:(1)企业、村集体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简介,最近连续三年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征信报告;(2)所在办事处确定申报该企业的会议要和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的会议(3)协议书、项目产业带贫实施方案(4)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物化资产的,应提供该资产购置的税务发票。如需进行政府采购的,应遵相关规定执行;(5)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7)企业的收款收据。 

2、设备采购类项目报帐时应提供的资料:(1)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2) 物资设备购销合同;(3)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4)物资设备接收单;(5)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6)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办资金支付申请书。

3、培训类补助资金报账时应提供的资料:(1)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2)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4)培训机构和培训讲师的资格证书;(5)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等。

4、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报账时应提供的资料:(1)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2)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4)补助明细表,详细列明补助对象、内容、标准等。

5、雨露计划补贴资金在报账时应提供:(1)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2)实施方案;(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4)补贴明细表,详细列明补贴对象、内容、标准等。

6、贷款贴息类报账时应提供:(1)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3)银行贷款合同;(4)贷款到位凭证;(5)利息结算单;(6)利息支付凭证。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报账要求审核报帐资料,报账资料要做到合法有效、真实完整、规范整齐,提高一次性通过率,缩短报账时间,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三)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的用款申请,在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先报经区级扶贫部门审核,审核后符合报账要求的提交区级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四)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区级扶贫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未经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五、工程结算及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区扶贫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决算审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按照合同价款的80%申请拨款,决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决算价的97%,留置3%的质保金。对建设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项目,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算审核。

六、工程质量保证金留存及支付

财政扶贫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3%(设备采购可适当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监理方应认真尽责,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监理费付至监理合同约定酬金的80%,工程决算审计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剩余酬金的20%。

七、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一)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落实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旬报、周报制度。区扶贫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扶贫项目与资金一一对应、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真实匹配的原则,逐项填报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招投标及施工状态等内容及时上报区财政部门。

(二)财政、扶贫、审计、办事处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工作。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从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预算下达、资金报账、资金支付、资金监管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有检查通知、整改通知、整改时限、整改情况报告、检查报告。

(三)区财政会同区扶贫办、相关办事处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八、责任追究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2、扶贫项目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3、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按规定提出的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意见,未按规定及时提前下达资金的。

2、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3、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4、财政部门直接向区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类资金的。

5、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6、财政已办理资金拨付但未设置项目绩效目标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挪用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5、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中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电话:2958163

 

 

 

 

 

 

 

 

 

 

 

 

 

 

 

作者: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