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焦作市乐鼎天劳务服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4812YT6M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1618号
2024年9月18日,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武钢物流焦作分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站台堆放的31堆煤炭中,有5堆煤炭仅覆盖了一层防尘网,未采取双层覆盖措施,占地约1500平方米,重量约3900吨。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焦作市乐鼎天劳务服务公司负责武钢物流焦作分公司园区内的环保各项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焦作市乐鼎天劳务服务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叁万零贰佰元整
该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中站支行银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170902402920002647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站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龙洞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2日
作者:龙洞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