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焦中政复决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12/14 22:31:28 来源: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人:王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王某某请求撤销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府城村王某某与王某某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府城村王某某与王某某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决定书》系越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府城村王某某与王某某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1日

作者: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