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焦中政复决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17:44:36 来源: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人:牛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牛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中站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因其享有经营权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征收补偿情况,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1、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2、征收前专户征收余额;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3、区片综合地价”。被申请人2023年X月X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均为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综上,请区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不是初始制作和获取信息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补偿、安置”的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不是初始制作和获取信息的单位。二、申请人申请公开专户征收余额,依法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有权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征收前专户余额”,自上级财政机关拨付,被申请人转付给相关村委,系被申请人工作中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依法有权不予公开。三、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已经公示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经调查,中站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8日做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3X号),并于2023年3月30日在中站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了公示(目前仍可浏览),对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村、地类及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某某办事处某某村委会于2023年3月X日——2023年3月X日对本次土地征收涉及村民的占地标准、占地亩数、补偿金额在村委会进行了公示。申请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房屋积极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该信息已经在某某办事处某某村委会进行公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依法告知:建议申请人向某某办事处某某村委会申请查阅。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2、征收前专户征收余额;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3、综合片区地价。”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5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1、3项非本机关制作,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2中的“征收前专户征收余额”,属于我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2中的“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已于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31日在某某办事处某某村委会进行公示。建议您向某某办事处某某村委会申请查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投递记录》、《某某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情况说明》、《某某村委会公示照片》、《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截图》、《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3X号》、《河南某某有限公司项目规划公告牌照片》、《支付业务记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综合片区地价”非被申请人法定职权范围内,被申请人对该项公开申请的回复并无不当。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第二项“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系已经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但其是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征收前专户征收余额”,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二)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无法提供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或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针对“征收前专户征收余额”答复适用依据错误,不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故应当撤销被申请人针对“征收前专户征收余额”信息公开部分的答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对“征收前专户征收余额”信息公开部分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征收前专户征收余额”。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6日   

作者: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