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赵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赵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X年X月X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 12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