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焦中政复决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4-2-2 9:09:04 来源: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人:曹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曹某某不服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做出受理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举报拼多多平台某店铺销售的“萝卜刀玩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线索。申请人在202X年X月X日收到举报结果:该店铺的经营者为我辖区居民,开办的拼多多网店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在其在浙江金华工作生活。我辖区不属于经营者所在地,按照相关规定现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公示的实际经营地为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申请人应对本举报有管辖权。申请人认为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立案的前提条件是没有违法行为,只要违法了,被申请人和浙江金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区政府依法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1、案件基本情况:202X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曹某某202X年X月X日寄出的《举报信》。举报人曹某某202X年X月X日购买拼多多店铺(秒秒沁选)销售的萝卜刀,202X年X月X日收货,打开包装发现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和3C认证标志,认为“商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短信告知。经查,被举报网店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于X月X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按照举报人要求以短信方式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举报人。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举报网店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并处理。本案中被举报网店经营者,其拼多多平台网店信息中标注的网店“经营地址”只是平台按照该经营者注册网店时提供的自然人身份证信息“住址”进行的标注,虽然其身份证信息为被申请人辖区居民,但是其目前是在浙江金华开展网店经营活动,网店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是在浙江金华,而不是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辖区既不属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也不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的经营者住所地,故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被举报人网店经营者无管辖权和处理权,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程序合法合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按照举报人要求,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问题线索的处理及回复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问题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X年X月X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了一款儿童玩具萝卜刀,202X年X月X日收货,发货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打开包装发现该商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和3C认证标志,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于202X年X月X日向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请求依法查处违法线索。202X年X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X月X日对拼多多平台店铺负责人杨某某进行了网上询问,获取到拼多多平台网店网页截屏及询问截屏相关资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本案中被举报网店经营者,其拼多多平台网店信息中标注的网店“经营地址”只是平台按照该经营者注册网店时提供的自然人身份证信息“住址”进行的标注,自然人身份证信息住址,只是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并非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故被举报网店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网店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浙江金华或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并处理。202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按照举报人要求以短信方式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举报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信》、《网店网页截屏》、《询问资料截屏》、《不予立案回复短信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10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信件,10月9日被申请人展开调查,于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辖区虽然是被举报人户籍所在地,但并不是被举报人网店的实际经营地,也不是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的经营者住所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回复》,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该《回复》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  

作者: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