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孔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
申请人孔某某对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其中50万元是河口村石料拍卖款”的原始凭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X月X日通过邮政快递,申请公开“2020年度龙翔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的企业在‘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排险(采矿)废渣和石料拍卖后,上缴中站区财政数额,及原始凭证复印件”。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业务回单》(收款)原始凭证均显示,“2020年X月X日龙翔街道办事处上缴中站区财政非税专户国有资产处置收入58万元”。同时书面回复为“2020年X月X日龙翔街道办事处上缴中站区财政非税专户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为58万元,其中50万元是河口村石料拍卖款”。“其中50万元是河口村”没有提供原始凭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业务回单》(收款)原始凭证中,没有“其中50万元是河口村石料拍卖款”的字样,也没有原始凭证佐证。无法确认“其中50万元是河口村石料拍卖款”上缴财政的真实性。
为维护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四项、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在收到孔某某同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人员在局档案室查找有关资料,于2024年X月X日通过快递方式予以回复。回复中所附的原始凭证,是我局记账凭证中留存的关于“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排险(采矿)废渣和石料拍卖后上缴中站区财政数额、及原始凭证”的全部资料。二、复议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其中50万元是河口村石料拍卖款的原始凭证”。我局在2024年X月X日回复中所述“其中50万元是河口村石料拍卖款”是对58万元原始凭证的解释,申请人申请公开石料拍卖款50万元没有单独的原始凭证。申请人复议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0年度龙翔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的企业在‘富翔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排险(采矿)废渣和石料拍卖后,上缴中站区财政数额,及原始凭证复印件”。2024年X月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的内容,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业务回单》(收款)原始凭证,并附说明“2020年X月X日龙翔街道办事处上缴中站区财政非税专户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为58万元,其中50万元是河口村石料拍卖款”。
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9月10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9月23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9月24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10月1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听取当事人意见告知书》,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中站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业务回单》(收款)、《凭证封面》、《记账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8日
作者: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