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赵某某
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赵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某公司东北角水泥平房处是“消防水池”的书面证据,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为侵犯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做出答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影响申请人就涉案举报事项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救济的权利。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4日
作者:区司法局 |